Article 30

In force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车;

(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

(四)不得中途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或者绕道行驶;

(五)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不得在车内吸烟;

(六)遵守电召或者网约服务规定,按照乘客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计程计价等设施设备。

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