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车辆;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有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