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基本需求。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的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设置客运站或者临时发车点的,经线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依法开通农村客运班线。

鼓励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采取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班线,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同意后,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汽(电)车。对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的,其站点设置、车辆配置、财政补贴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