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热阀门、排放供热管网循环水;

(二)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作业和进行其他有害作业;

(三)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管道相连接;

(四)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五)在地下管道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六)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水、污水、倾倒垃圾;

(七)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八)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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