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

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一)未达到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的;

(二)未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的;

(三)未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标志、租价标签,喷印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