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车辆,按每辆车处以6000元罚款:

(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未办理《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二)报停期间擅自从事营运的;

(三)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内驻地营运的。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