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