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四)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或者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五)其他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已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