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将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确定等级、类型以及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