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2 职责Article 7In force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承担。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设立的爱卫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