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Chapter 2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Article 7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编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后,拟订立法规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本届五年立法规划。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17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