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