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后。再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