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鉴定证明,或者经婚前医学检查确认不能结婚、暂缓结婚的当事人给予结婚登记的,由其所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给予结婚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并收回其婚姻登记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