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要求企业接受考核、评比、评优、鉴定、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
(三)强迫企业征订报刊、购买指定产品、承揽工程、购买有价证券、商业保险;
(四)强迫企业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等服务;
(五)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六)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七)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或者以明显不对等的价格从企业取得财物,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等;
(八)干扰企业依法自主聘用员工;
(九)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要求企业提供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十一)违法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出入通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
(十二)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