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消费者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拒绝受理或者拖延不处理的;

(二)发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未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在调解消费权益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包庇、放纵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阻挠、干预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