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从事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等公用事业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照消费者实际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计量收费,不得另行公摊损耗或者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公用事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检查、维护设备设施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提前告知消费者;没有规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日告知。
公用事业服务经营者提供升级服务项目的,应当保证提供基础服务项目。
公用事业服务经营者应当推广分户计量收费。不能分户计量收费的,不得以其他消费者不给付费用为由停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