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栋号、单元、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公共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日期、前期物业管理、售后服务、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取得预售许可或者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销售过程中,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