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Chapter 2 不可移动文物/Section 4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Article 54Amended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