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其中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对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