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3 学校保护Article 27Amended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对教师体罚、侮辱学生行为的投诉制度。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