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二)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三)放任、迫使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四)放任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行为;

(五)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及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

(六)放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七)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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