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违法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二)在经营期内单车运营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向驾驶员收取承包费的;
(四)驾驶员营运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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