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程序,严格审查,按照时限核发相关证件;

(二)维护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自主选择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或者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委托管理的权利,不得指定委托;

(三)加强对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活动的查处,不得参与非法营运活动或者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保护;

(四)按照规定及时受理投诉;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涉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

(六)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留凭证,并将扣留车辆统一停放,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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