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自治州、县兽医卫生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辖区内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辖区内执行畜禽防疫法规的情况;

(二)纠正处理违反畜禽防疫法规的行为,决定执行行政处罚,裁决兽医卫生技术争议;

(三)监督检查畜禽疫病预防和扑灭工作;

(四)审核、发放和管理兽医卫生证、章和标志;

(五)审核验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类企业建筑工程中的兽医卫生设施;

(六)监督监测畜禽及畜禽产品卫生状况;

(七)监测评价兽医卫生标准、规程和要求;

(八)监督其它兽医卫生事宜。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