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敷设各类管线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者紧急抢修管线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

(二)承担沿街(巷)开发建设改造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建筑物的拆迁和现场清理,未铺设人行道砖的;

(三)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四)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后逃逸的;

(五)擅自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六)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占道市场、停车场不按规定养护、维修的;

(九)擅自收购市政设施构配件的;

(十)阻碍抢修施工和日常管理、养护、维修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