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列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应当包括:

(一)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需要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法院或者银行在处置抵押财产时,需要转移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投入和开发,并超过期限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认为应当储备的土地;

(十一)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占用的国有土地;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