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20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的决议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1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7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可以组织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的居民、村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制定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约,并监督实施。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监管。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儿童活动场所等及其周边;
(七)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
(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及其周边;
(九)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只能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
(一)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
(二)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