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