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以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托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