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需要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决议,以及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事项,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社会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前款所称根本性事项,是指事关发展的根源或者最主要的问题,对局势的变化起决定性作用的事项;全局性事项,是指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的事项;长远性事项,是指事关远景发展、时空跨度较长、需要持续推进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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