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基本情况;

(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调查分析资料、统计数据、可行性说明;

(五)措施和建议;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有关材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0日报送。常务委员会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对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

对情况紧急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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