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次会议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0,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