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一千米水域范围内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
(二)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游乐、水上餐饮等开发项目;
(四)新建、扩建向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
(五)增设排污口;
(六)航运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航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八)排放屠宰和饲养畜禽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坑埋残液残渣、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湿地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向二级保护区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新建、扩建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保护区控制性规划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