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Article 9In force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亦应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并且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Local Regulations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