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主决定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民办教育。
自治县设立寄宿制学校(班),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可以在低年级实行双语教学,对举办双语教学的学校或者班级给予扶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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