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Repealed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卫生、环境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并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