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镇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清运;生产、经营产生的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按照指定地点存放和处理;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洒漏。

在城镇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围场作业,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场外。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工程竣工,应当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

在城镇居民区内,不得在夜间22时至凌晨6时进行建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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