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城镇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和文化,在建筑造型、风格、色彩等方面体现民族特色。旧城区改造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历史街区、建筑群、构筑物和国家重要军事设施。
城区干道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其分界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围栏高度不得超过1.8米。
旧城区住宅改造的间距,以南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南北向不低于1:0.9;以东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不低于1:0.8;山墙对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新区的住宅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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