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县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乌江流域及中、小型水库的管理,合理利用水面资源,发展渔业规模化生产及特色水产养殖。

Local Regulations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