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Article 1Repealed为了发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