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
(二)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
(三)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主体工程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