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项目建设期间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主体工程已完工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