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