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自治州的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义务教育以市县为主,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经费、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的照顾,设立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小学,采取措施资助农村贫困学生就学,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民办教育。

自治州的各级各类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鼓励和提倡学校开设民族文化课程。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