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