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Repealed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科学技术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当年财政预算支出增长的幅度。

市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应当占当年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点五以上;区、县(市)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应当占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以上。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的使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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