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一)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的;

(二)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

(三)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的;

(四)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作业等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