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著名商标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侵犯他人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