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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